本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笔者认为目前这篇文章梳理的相关观点还有待完善,提出的观点也仅限于初步的设想阶段,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重大,道路漫长。
第一章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基本理论
第一节劳动权与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障内涵
劳动权作为劳动法学的核心范畴,在我国劳动法学界一直是研究和关注的焦点,而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也应享有相应的劳动权,但是他们的劳动权保障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劳动权的概念和属性
劳动权是劳动者因劳动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在我国宪法体系中,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体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等,这意味着公民不应受任何歧视因素导致其就业与择业的权利落空,意味着用人单位需平等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意味着国家要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①而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中,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等权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劳动权的相关规定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之中。《劳动法》第3条具体列举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自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以及其他依法应享有的劳动相关权利。《宪法》第42条则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这实质上蕴含了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宪法》和《劳动法》对于劳动权利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同,其中《劳动法》更偏向于采用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这一词汇,而《宪法》则是直接涉及到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在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公民”和“劳动者”在法律的背景下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义和含义,前者是《宪法》上的基本概念,不受特定条件(如年龄、辨识能力)或劳动关系的限制;
第二节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依据
想要更好的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权益,就要梳理可以支撑这一特殊群体权利实现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平等保障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和平等权理论。其中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中的国家义务为实现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提供基本法理依据,而平等权理论则是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平等保障的具体法理依据。
(一)基本权利功能理论
基本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是人生来具有的,是一种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权利。基于基本权利的理论,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相关权益主张,而国家也应当给予相应的保障。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国家也承担着尊重、保护和实现三个不同层次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起构成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应被平等保护的第一个法理基础。基本权功能是基本权理论的基础性问题,对基本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德国和日本,关于基本权利的功能问题已经形成了诸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在我国,基本权功能逐步引起重视,在借鉴德国公法上基本权利双重性质学说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我国“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并由此提出了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制度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等。
第二章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第一节代表性样本分析
论文选取长春市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为样本进行分析,一方面是资料搜集便利,另一方面是长春市作为吉林省的省会城市和作为东亚经济圈中心城市,该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障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客观反映当前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障现状。
一、样本情况介绍
本文通过对服刑人员就业意愿和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现状的对比分析,总结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障现状。关于服刑人员就业意愿的调查对象,本研究以长春市长春监狱、北湖监狱、净月监狱三所监狱内所有在押服刑人员作为样本群体;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从各个监狱抽取100名在押人员进行调研。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现状的了解,通过对长春市长春监狱、北湖监狱、净月监狱三所监狱的留存记录和直接联系当事人获取资料等方法,较为全面、真实的了解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某种程度上可以客观反映当前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障现状。
(一)服刑人员样本介绍
研究服刑人员的就业意愿,可以与刑满释放人员实际就业情况进行对比,以此探究制约这类特殊群体平等劳动权实现的原因,通过对比寻找问题根源,为后续问题解决对策提供依据。由于服刑人员所触犯的罪名不同、其入狱前从事的工作、家庭情况以及学历情况均有不同,以此可以更好地分析在其出狱后的实际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会考虑其所犯罪名而给予其不同对待。通过收集监狱中的相关记录,通过发放纸质调查问卷或以电话的形式进行访谈的方法进行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共发放了300份调查问卷,收到300份,其中300份是有效的,调查效率达到了100%。
第二节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以上样本的调查分析发现,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都在积极的寻找就业机会,但由于其自身的知识水平较低、就业技能掌握不足以及社会偏见等问题使得他们无法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特别是社会大众存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心理,导致其即使就业也很难维持其工作的稳定性,这些都是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劳动权实现的问题。
一、劳动就业机会不充分
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有较强的就业意愿也采取了相关行动,但在实际求职应聘中,其往往受限于用人单位设定的相关条款。比如通过采访调查问卷中的刑满释放人员,其中一位表示由于缺乏专业就业技能,只能依靠仅有的驾驶能力找工作谋生,在其注册滴滴打车这一软件想成为滴滴司机时,滴滴公司的《加入滴滴的条件说明和承诺》中规定,注册成为滴滴司机,应无犯罪记录或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而未有定论的,不满足条件的请勿注册成为滴滴司机。①其实,这就属于用人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存在就业歧视的情形。此外,主流招聘网站上对刑满释放人员因具有犯罪记录而产生就业歧视的现象也有很多,以长春市地区的人员招聘而言,在主流招聘平台上检索“无犯罪记录”招聘要求,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的招聘信息较多。
第三章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成因分析............-31
第一节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相关的法规不够完善.....................-31
第二节前科报告制度阻碍刑满释放人员劳动就业.....................-33
第四章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对策............-39
第一节完善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相关的规定.........................-39
第二节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前科报告制度...........................-42
结语........................-50
第四章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一节完善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相关的规定
我国立法上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不得歧视的类型,但这两部法律均未明确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目前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已被纳入立法规划,立法中明确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保护范围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他们劳动权的实现。
一、立法上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保护范围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歧视是侵害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以成文法的形式反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是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目前,不少国家都在致力于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并将违法犯罪记录明确列入禁止歧视的范围内。如加拿大颁布的《1981年人权法》,就明确将违法犯罪记录列为禁止歧视的理由。①美国的多个州已经通过专门的法律明确地禁止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歧视。比如纽约的反歧视法规明确规定,除非能证明求职者的犯罪经历与其申请的职位有直接关联,或者招聘行为可能对其财产、特定个体或公共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否则不得因其缺乏“高尚道德品质”而拒绝其申请。在明尼苏达州,雇主被严格禁止在任何环境下进行犯罪背景的调查。纽约市和其他地方也都要求雇主提供证据证明其非因员工具有犯罪记录而予以辞退。法庭持有观点是,对于公民来说有薪工作是非常关键的,社会有责任协助刑满释放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并充分保障其应有的公民权利。对此,美国学界也有相关研究,美国的社会学家Devah Pager通过大量研究发现,刑满释放人员犯罪风险和普通公民类似。Jennifer Lundquist和他的团队对美国军队中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的服役情况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他们通过调查和分析,认为这些人即使所处工作环境更加规范,其因为不当行为被解雇的概率与不具有犯罪记录的工人相近。
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多需要深入探索和研究的问题。对于那些已经刑满释放的人来说,他们的劳动权是否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这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鉴于我国当前相关规定尚未完善,加上社会偏见和刑满释放人员自身的问题,这些都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劳动权的实现。依据现存的推动刑满释放人员劳动权保障的相关制度来看,要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权,首先需要对他们的物质生活给予保障,例如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培养必要的生存技能等,努力改善他们出狱后的生活条件等。其次,还应该在精神上为刑释释放人员营造良好的环境,如通过媒体宣传使其获得更多的关注和理解,鼓励他们回归主流社会等等。而这些方法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密协作和配合。在此基础上,还需通过完善法律和政策来进一步规范对刑释解教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以全面地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权得到保障。目前这篇文章梳理的相关观点还有待完善,提出的观点也仅限于初步的设想阶段,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重大,道路漫长。因此,确保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准备工作,需要在内部完善相关法律,加强行政机关的参与,而在外部则需要呼吁用人单位积极配合,采取多种措施,以期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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