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本文旨在为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论研究提供崭新视角,为司法实践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提供理论支撑。
第一章 自甘风险规则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自甘风险规则的缘起
自甘风险规则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实践中也有体现。但不同的法系对自甘风险规则法律适用存在区别。罗马法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规定指出,当行为人行使自身权利或者阻止不法侵害时,若其主观上自愿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便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体育活动领域,如果参与者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即便参与者主观存在过失,也无需向受害人担责。早在罗马时代,体育活动就已被广泛认可,这类体育具备较强的竞技特性。基于此认知,当时形成了一种共识:参与体育竞技类活动的行为人,面临着特殊的责任界定规则,即行为人一旦投身于体育竞技类活动,就会被认定其做出了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活动参与者知道并接受体育竞技中可能发生各种损害结果,即使这些损害是其他参与者的过失行为所导致。英美法系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然后拓展至侵权责任领域,最后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排除适用于雇佣领域范围。处于工业革命的英国,工厂生产事故频发,法官处理这类纠纷时,频繁引用自甘风险规则,其依据在于工人在参与工作时,明确知晓自身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却依然选择投身其中,由此判定雇主无需向雇员承担责任。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更加重视公平正义,法律保护重心向劳动者倾斜。在司法实践层面,深入研究工人从事危险工作的原因,发现多因生存压力或受雇主胁迫,并未出于内心自愿从事此类工作。为了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不再完全豁免雇主责任,自甘风险规则难以适用时代要求,逐渐退出雇佣关系领域。同样在美国也是最早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雇佣关系领域,最后在立法层面,完全将自甘风险规则排除适用雇工领域。
第二节 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
一、参加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
所谓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明知且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该参与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②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如果该项运动不具有危险性,或者不属于文体活动,均不可适用该规则。③因此,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该项运动具有一定风险;其二,该项运动属于文体活动。
首先,该运动具有“一定风险”。第一,此风险是该项运动的专有风险。活动参与者的主观意愿上不期待风险的发生,但在客观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是无法避免的,比如掰手腕、跆拳道、拔河等活动均存在必要动作带来固定风险,且这类风险不会因活动中参与者保持谨慎态度或组织者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得以避免。第二,此风险属于该运动必备的风险。如果该运动缺乏或者丧失此风险性,那么就失去了该活动固有的趣味性。比如篮球、排球和足球等具有剧烈的身体对抗活动,进行防守或者阻止对方进球的过程中都具有不确定的风险性,这些风险是此类活动的必备风险,是由此类活动的性质来决定其风险来源。④第三,此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参与者在活动中时刻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即使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是不可避免此危险的发生,或者组织者开展活动过程中,尽到充分的保障义务,也是不能改变此类风险的出现。第四,此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参与者在参加此类活动中,对于风险是否发生、发生时间或者发生类别是不能做出判断的。第五,此风险的来源具有广泛性。此风险的类别比较多样,比如在排球比赛中,此风险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或者来自他人的行为而引起的。故“一定风险”应该是运动适当、危险适当且损害后果适当的文体活动。
第二章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现状
一、案件的选取说明
为了解我国《民法典》实施以来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本文以“自甘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为关键词,时间限定在2021年至2024年,共检索到495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2021年157份、2022年117份、2023年120份、2024年101。对上述495份案例进行筛选分类,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共211份,占比约43%,排除适用该规则的案例达到284份,占比约57%。通过研读211份有效案例并进行析归纳,由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实践基础。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情况
(一)适用于文体活动
表2-1所列选取法院在文体活动领域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裁判的活动类型,共计20个案例。以上案例主要包括文化娱乐活动、竞技性体育活动和高风险活动。
第二节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中争议的焦点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清晰
《民法典》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一定风险文体活动”,但是并未对“一定风险”的程度和“文体活动”的类型作出相应的解释,这导致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只能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和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个人经历等因素进行判断,容易出现自甘风险规则不被适用的活动范围,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仅对一定风险的理解不够全面,而且对文体活动的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晰。
在上文司法裁判中,明显出现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扩张的现象,即合同领域、交通事故领域和人身损害领域。比如在松原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松原某公司自愿签订具有一定风险的合同,但是合同是否属于文体活动,这是存在争议的。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合同属于合同编的内容,应当适用合同编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比如在况静在徐向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况静搭乘胡百文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身体损害,法院认为况静在明知胡百文无证、醉酒的情况,自愿将自己陷入风险当中,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应当由自己承担。这种审理结果引起公众议论,大家认为况静的身体损害属于交通事故领域,不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在周培粉与罗明明等民事案件中,罗华聚会饮酒导致死亡,法院认为罗华在明知道喝酒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过度饮酒,且同伴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照顾等义务,罗华应当对自身死亡负责。
第三章 对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的思考 ................. - 30
第一节 明确“一定风险”标准 .................................. - 30
第二节 限定“文体活动”范围 .................................. - 30
第三节 防止“文体活动”的扩张化认定 .......................... - 32
第四章 对自甘风险规则主观要件的探讨 ................. - 34
第一节 受害人知情且自愿承担风险 .............................. - 34
第二节 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 38
第五章 对活动组织者责任承担的考量 ................... - 41
第一节 认定活动组织者责任的考量因素 .......................... - 41
第二节 活动组织者责任承担的分配 .............................. - 42
第五章 对活动组织者责任承担的考量
第一节 认定活动组织者责任的考量因素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对于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在文体活动开展之前,活动组织者需要对活动场地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评估,包括场所的环境、设施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确保场地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若户外活动,组织者还应当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调整活动计划,避免恶劣天气导致的安全问题;此外,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对活动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所预见,制定紧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对参与者履行告知义务,提前询问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状况①,之前是否参与过类似的活动,有什么活动技能等,并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并将不满足条件的参与者排除在外。
第二,参与者在参与活动中,组织者应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活动安全进行。 如果察觉到潜在或现实的危险状况,活动组织者应立刻针对相关情况展开详细查证。依据查证结果,迅速且精准地采取适当的安全举措,全力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现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参与者出现不理智的行为,组织者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制止与管控职责,阻止危险扩大和损害加重。同时,活动中组织者要时刻准备应急方案来应对意外事件和突发事件,专业医护人员等资源配置要充足。
结语
我国《民法典》第 1176 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对自甘风险问题进行规定,一方面该规则的建立回应了法律实践的需求,促进文体活动内部规则的精细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保障我国文体活动相关事业的发展。但是该规则的构成要件简单,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的侵权案件。同时,相关司法解释缺位,在许多问题上缺乏明确阐述,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
通过对211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有效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不清晰、主观构成要件不明确及责任认定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在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上,需要明确“一定风险”的标准,该风险属于固有风险、纯粹风险,且发生的概率较大,被人们所熟知但不能提前预测,并将文体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以活动参加者的身体为标的的文体活动,该类活动具有一定的损害性;第二种是不以他人身体为标的,但是仍会产生身体接触的文体活动;第三种是参与者之间不发生身体接触的文体活动。此外,为了防止文体活动的扩张化认定,对于新颖的体育活动需要具备文体活动的特征和属性才可纳入适用范围。其次,在自甘风险规则的主观要件中,一方面,受害人知晓且自愿承担风险,着重分析了受害人对风险的认知程度和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的判断。另一方面,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分别从多元法律解释和相关概念区分的角度出发,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进行精准认定。最后,在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上,通过判定活动组织者在活动开展前、开展过程中、损害结果发生时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职责来认定其责任。同时,从单一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依据和参与者与组织者主体合一的责任分配两个方面完善活动组织者责任分配问题。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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