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民健康是衡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效的核心指标之一。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诞生带来医疗行业的一次重大革新,这一技术的普及不仅提高了医疗质量,更保障了公民的健康权。然而医疗人工智能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引发的技术风险已造成新型侵权责任问题的出现,这对既有的侵权责任法律框架已构成实质性挑战,迫切需要提出系统性的制度完善方案。论文立足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基本理论,系统分析国内外典型司法案例与现行立法规范,提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之不足,并结合域外立法可借鉴之处,提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完善建议。绪论部分系统阐述相关研究背景及意义,并梳理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第一部分是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理论介绍,并总结医疗人工智能在侵权中具有的特殊属性。第二部分为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之不足。基于对典型案例及相关立法的总结,梳理出现存制度存在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不明,适用医疗损害责任存在困境,适用医疗产品责任存在困境以及缺乏事后配套救济制度四点不足。第三部分是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域外立法及借鉴。综合整理多国关于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并得出参考之处。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之建议。在不足的基础之上提出四点建议,包含明确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判断方法,完善医疗产品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构建相关配套救济制度。

AbstractThe health of the people is one of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measuring the effectiveness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The birth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representsa major innovation in the medical industry.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is technology not onlyimproves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but also guarantees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However,the technical risks brought about by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medical artificialintelligence have led to the emergence of new types of tort liability issues, which pose asubstantive challenge to the existing tort liability legal framework and urgently require asystematic plan for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This paper establishes its analyticalfoundation upon the core theoretical construct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liability,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ypical judicial cases and current legislative norms athome and abroad,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an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aspects of foreign legislatio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improving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The introduction part expounds the relevant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and sorts out the existing domestic and abroad research results. The first part is anintroduction to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 and summarizes the specialattribute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or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deficiencies of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typical cases andrelevant legislation, it is found that the existing system has four deficiencies: the legalstatu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unclear,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applying medicaldamage liability, also have difficulties in applying medical product liability, and there is alack of post-event supporting relief systems. The third part is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ndreference of tort liability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t comprehensively sorts out thelegal provisions of many countries regarding the tort liability of medical artificialintelligence and draws on the aspects. The fourth part is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 Based on the deficiencies, three suggestions areput forward: clar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mproving thejudgment methods of medical damage liability, improving the recognition rules of medicalproduct liability, and establishing relevant supporting relief 。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医疗人工智能侵权基本理论
第二章 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之不足
第三章 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域外立法及借鉴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之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绪 论
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急速发展导致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然而当前国内仍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诉讼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但适用后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为提出完善解决之计,亟须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人工智能技术已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核心驱动力。2022 年 11 月 30 日,美国 Open AI研究实验室正式推出 ChatGPT 大型语言模型,标志着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迈入新纪元,其强大的数据存储与极速的输出能力瞬间吸引了无数全球用户,两个月之内活跃用户达到1 亿,2023 年 4 月,ChatGPT 4.0 版本问世,这一版本在学习能力与分析处理能力上又有了更卓越的提升,随后 Open AI 又于 2023 年 11 月推出了 ChatGPT 4.0 turbo。而人工智能技术不仅局限于分析处理数据的文字形式,2024 年 3 月,Open AI 推出 Sora 视频模型,通过读取使用者输入的提示性文字,Sora 能快速生成一段高质量视频,并支持将现有视频向前或向后扩展,这一视频模型将 AI 从单纯的文字生成领域延展至视频领域,再次打破了人工智能的应用边界。中国人工智能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并获得巨大成就。以字节跳动、百度为首的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率先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并推出“豆包”“文心一言”等具有高效语言文字处理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2025 年 1 月,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DeepSeek)推出的 DeepSeek 模型凭借其惊人的文字读取、信息检索、深度思考能力在短时间内成为全球热议话题,其中 DeepSeek-R1 具有强大的深度思考能力,能够快速对问题进行思考并整合答案。DeepSeek 在苹果、安卓等软件商城中下载量一度超过 ChatGPT。由此可见,国内人工智能技术已日趋成熟并为医疗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更扎实的技术基础。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创新应用正日益成为推动现代医学变革的关键性技术引擎。医疗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医疗领域注入现代化分析能力,其在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分子模拟与活性预测、疾病诊断中的影像识别与病理分析以及高难度手术中的精准导航与机器人操作等方面的广泛应用,显著提升了医疗活动的精确度和整体效率,推动了精准医疗模式的创新发展,并将优质医疗资源惠及大众。目前,我国在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之路上同样取得巨大突破,腾讯开发的“觅影”医学影像人工智能已通过分析医学影像实现食道癌、肺癌等重大疾病的早期筛查,联影医疗开发的“联影医疗 uAI”影像系统应用于心脑血管疾病领域,可快速诊断脑卒中血管堵塞部位,阿里云健康推出的“Doctor You”实现宫颈癌及部分儿科疾病筛查,但在成果显著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其带来的侵权风险,明确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医疗人工智能虽然对医疗资源起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技术难题同样带来侵权风险。当前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持续加剧,由此引发的慢性病管理、重大疾病诊疗以及基础病防治等社会治理挑战日益严峻,特别是老年患者群体对优质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与现有医疗资源供给不足、区域分布失衡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已成为制约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瓶颈。在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适用侵权责任的选择以及因果关系判断方法的构建等关键性法律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本文基于上述背景,以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理论框架为研究基点,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及国内现存立法,梳理得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现存问题,总结域外立法及借鉴,并探讨完善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制度之建议。
(二)研究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1. 理论意义本文研究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首先,本文介绍国内外医疗人工智能侵权典型案例,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范体系并整合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对完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供明确、完整的参考。其次,本文梳理剖析域外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相关立法,吸收其中具有参考价值的规定与观点,完善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领域的相关规定,并对多年来学界争论的问题作出回应。2. 实践意义本文研究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同样具有重要实践意义。首先,有利于完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本文专注于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制度完善,更具体、充分地弥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缺失,明确医疗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提出具体判断方法,以有效解决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在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产品责任过程中面临的认定困难和证明责任分配难题。其次,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有创设性地构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配套救济制度,有利于解决实践中这一案件的赔偿问题,最大程度确保法律对受害人利益的全面救济。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人工智能作为驱动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引擎,正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近年来我国相关的法律研究也愈发增长,但大部分文章都围绕智能机器人与无人驾驶汽车展开,关于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领域的研究仍较为匮乏。学者郑志峰在比较法视野下提出,医疗人工智能因其直接介入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与被使用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相较于无人驾驶技术呈现出更显著的责任规制需求。1基于此,本文通过系统整合智能机器人与无人驾驶汽车等领域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成果,深入分析医疗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进而构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完善方案。
(一)国内研究现状1. 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研究核心在于厘清医疗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针对这一问题,部分学者持肯定态度,主张赋予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学者袁曾在研究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统因其高度自主的决策能力和独立的行为模式,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工具”的被动性和从属性特征,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其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2学者金梦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实现自主深度学习的能力突破,随着算法复杂性和计算能力的持续提升,更高级的人工智能系统必将发展出与人类自然认知相媲美的感知能力和思维模式,这一能力是其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核心要素,他同时指出,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本质上是对高科技发展现实需求的制度回应,并不会颠覆既有的民事法律主体理论根基,而只是通过法律制度调适来接纳这一新兴技术实体。3学者郭少飞提出应当创设“电子人”资格,并认为具有智能性和自主性的人工智能可获得这一资格,但“电子人”并不能如自然人一般自出生起便自动获得主体地位,而是必须通过法定监管机构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程序后才可取得有限制的法律主体资格。4而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主流观点呈现显著的否定态度。尽管人工智能在特定条件下能模拟人类的意思表示行为,但其本质上缺乏自主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志能力与财产基础,这也决定其无法成为法律主体。王利民教授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尚不足以动摇既有的民事法律主体制度框架,且从实践需求角度考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既缺乏技术基础也不具备现实必要性。5杨立新教授强调,判定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关键在于明确区分责任承担的实际主体是开发者、使用者等自然人,还是人工智能本身,这一区分标准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同时他创新性地提出“人工类人格”理论定位,主张人工智能本质上仍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1赵万一教授同样持保守立场,认为当前发展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尚未达到能够颠覆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程度,其观点为维护既有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2郑戈教授从责任视角提出,客观上承担人工智能侵权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旧是人而非人工智能。3刘云生教授则从人格权视角提出,人工智能究其本质依旧是人类基于智慧而造就的产物,根本不存在独属于人工智能的人格权,更无法被赋予法律人格。4吴汉东教授明确提出“非生命体”理论框架,系统否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52. 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探讨国内学术界针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理论探讨仍然主要依托于一般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研究框架,尚未形成针对医疗领域特殊的系统性理论体系。杨立新教授指出,无论是 L0(无自动型)-L5(完全自动型)级无人驾驶汽车抑或医疗人工智能,都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人”,即人工智能侵权只适用产品责任。6刘云生教授坚持同样立场,主张人工智能本质上仍属于技术产品范畴,相关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既有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予以解决。7学者丁璐指出,尽管 2020 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应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基本需求,但随着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亟须在立法层面制定更具前瞻性和针对性的专门规范。8关于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学者们同样存在不同观点。学者孟亚楠指出,医疗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分析和算法构建的技术系统,应当由数据提供者对数据缺陷导致的算法偏差和医疗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学者王竹与王轶晗主张,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法律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最小化干预”和“程序化规制”两大基本原则,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适度调整的方式,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实现对新兴技术的有效应对。1何炼红教授认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应当采用“多元共治”的框架,就各个具体侵权行为对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进行考量,并划分责任承担比例。2学者邓明攀提出可以在医疗管理层面进行完善,将医疗人工智能认定为“特殊医疗产品”,从而可以更精确地适用医疗产品责任。3上述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自不同维度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论支撑和方法论指导。
(二)国外研究现状1. 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国外对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研究也已取得初步成果。Thomas Hoeren 同样认为人工智能的高度自主性已无限接近人类自主意识,如仍然单纯将人工智能列为“物”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与实际情况,应当考虑是否增设新的法律主体类型或将人工智能视为法律上的“人”。4而美国立法则提供了另一种观点,如联邦法院颁布的《自动驾驶法案》和《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中就从未正面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2. 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研究美国与欧盟在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取得了不少成果。2021 年 6 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医疗卫生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中着重强调,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确保技术安全和落实责任认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5美国学者Xavier 指出,人工智能侵权的关键难点在于确定责任主体,单纯的过错原则已经无法满足这一类侵权责任的需要,应当考虑创设新的侵权责任类型。6美国学者约翰·弗兰克·韦弗提出,自然人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首要监管主体,其责任认定应当以是否充分履行监管义务为基本判断标准,若监管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监管人应当免于承担责任,使人工智能产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因其算法决策或技术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7欧洲学者 Marcelo Corrales 指出,可以直接针对人工智能设立基金会,也可说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一旦人工智能出现侵权行为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1欧洲学者 Giovanni Sartor 也指出,人工智能行为背后实质是自然人的意识控制,因此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2(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由上观之,国内外学界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这一领域的研究核心在于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对此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当前医疗人工智能难以对自主行为负责,且这一技术的发展态势也无法在短期内对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理论造成威胁及挑战。这一观点与当前医疗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相吻合,也能自法律层面给予合理回应。首先,当下对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人格予以否定必将引起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随着这一技术的普及与提升,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案件数量愈发增多,在否定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基础之上谁来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都成为尚未解决的棘手问题。有学者提出应由医疗人工智能制造商或监管方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侵权关联性确定不同主体的承担份额。这些观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都仍然存在局限性,且尚未得到法律规定,缺乏适用的主要依据。其次,针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呈现出明显的理论分野。一种认为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人”,故应该适用产品责任。另一种则认为医疗人工智能已朝着强人工智能迈进,具有常规产品无法具有的高自主性,因此应对这一类侵权责任进行法律的调适。国外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侵权挑战了传统的归责原则,应当对医疗事故责任、替代责任等进行综合考量,且人工智能拥有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与资格。最后,学界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后续救济制度研究较少。医疗人工智能侵权后受害人如何采取救济这一问题在学界仍缺少探讨,其中包含赔偿标准、赔偿制度及保险制度等等,如何能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问题中必须谈论的问题。本文基于对国内外现有学术成果的梳理及分析,聚焦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这一新兴研究领域,深入探讨责任主体界定、传统侵权责任适用困境等核心法律问题,进而构建一套兼具创新性与可操作性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完善方案。
构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配套救济制度医疗人工智能侵权仍缺乏配套救济制度提供保障,本文建议在未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构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配套救济制度:“(一)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人工智能应投保专项责任保险,保险赔偿优先用于患者损害救济;(二)推动建立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赔偿基金,用于垫付无法通过保险或责任主体赔付的损失。”(一)设立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赔偿及基金制度1.引入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赔偿制度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在知识产权、离婚侵权、生态环境损害等方面设立了专门的赔偿制度,而医疗人工智能侵权仍缺乏相配套的救济制度,甚至于赔偿制度。医疗人工智能作为强人工智能产物直接参与到医疗活动中,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如操作不当或出现其他系统失误极易造成患者身体损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因此,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赔偿制度是极有必要的。构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赔偿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参照《民法典》已规定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1虽上文观点中明确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不应完全适用产品责任,但在构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赔偿制度中可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借鉴。作为高科技产品的医疗人工智能若因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在医疗诊疗行为的层面,也需要借鉴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模式,由于医疗人工智能的医疗行为是多方作用的结果,即需要产品层面的维护,同时也需要医疗操作者对实施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赔偿范围需予以明确。由于目前缺乏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免会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而对于赔偿的范围,本文认为应全面考虑受害人的身体损害程度。由于医疗行为的失误导致受害人身体损害的后果是不可逆的,因此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赔偿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请求,对于特殊的损害结果允许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与其他救济制度形成合力。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不仅是对受害人请求权的一种赋能,同时也需要相应配套的强制保险制度、基金制度予以支撑。随着医疗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在医疗实践中运用人工智能将会变成更为普遍的现象,如能有更全面的救济制度予以共同保障,则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医疗人工智能的受众,同时加强保障效果。
结 论
医疗人工智能在显著提升医疗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这一技术应用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也带来了新型的法律风险挑战。本文首先立足于医疗人工智能侵权基本理论框架,引入国内外典型案例,并对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仔细梳理,最终总结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不足。一是医疗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不明对后续研究造成不利,在实践中难以界定责任主体;二是适用医疗损害责任存在认定困难,“过错行为”及“违反告知义务”缺乏与医疗人工智能背景相匹配的判断方法;三是使用医疗产品责任同样存在认定困难,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尚无准确的判断方法,受害人在证明产品“缺陷”中负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四是缺乏事后救济制度,这一制度空白状态严重制约了受害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和技术风险的合理分担。为系统完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本文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应当明确医疗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第二,完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适用医疗损害侵权规则,重点完善医疗人员"过错"认定标准及因果关系判断方法。第三,完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适用医疗产品责任。包含产品“缺陷”认定及举证责任的调适为举证责任倒置。第四,构建与之配套的救济制度。即构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赔偿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基金制度,通过一整套制度设计实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障。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本文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探讨仅是该领域制度建设的初步理论尝试,旨在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性参考,对构建系统完备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仍需学界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
参 考 文 献一、中文类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 冉克平.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 王轶晗,乔欣悦,钟芷馨.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4]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7.[5] 约翰·弗兰克·韦弗.机器人是人吗[M].刘海安,徐铁英,向秦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6]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7]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8] 尼克.人工智能简史[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9] 乌戈·帕加罗.谁为机器人的行为负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10] 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 中国医疗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白皮书(2023)[R]. 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3.(二)期刊类[1] 郑志峰.诊疗人工智能的医疗损害责任[J].中国法学,2023,(01).[2] 徐伟.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损害赔偿[J].财经法学,2025,(02):127-142.[3] 崔世君,杜方华.论医疗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下的侵权责任承担[J].数字法治评论,2024,(01):131-147.[4] 郑志峰.人工智能应用责任的主体识别与归责设计[J].法学评论,2024,42(04):123-137.[5] 郑志峰.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立法更新[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4):3-17.[6] 杨立新.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功能及规则调整[J].数字法治,2023,(04).[7] 钱亚芳,汪振量.智能医疗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法律衡平探讨[J].医学与哲学,2025,46(01):21-24.[8] 冯洁语.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J].比较法研究,2018,(02).[9] 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05).[10] 石佳友,李晶晶.医疗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人权保障[J].人权法学,2024,3(06):31-57+155-156.[11] 石佳友,徐靖仪.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其治理[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54(02).[12] 韩成芳.医疗人工智能领域个人健康数据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4,(01):54-60.[13] 阿尔菲奥·吉多·格拉索,张雪伟.算法诊断错误与医疗责任[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11(04):154-166.[14] 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东方法学,2018(03).[15]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6] 王涛,宋海波,王青,等.WHO《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简述与启示[J].中国药物警戒,2024,21(08):906-909.[17] 王海容.医疗 AI 侵权责任的法解释学分析[J].医学与法学,2022,14(01).[18] 郭少飞.“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东方法学,2018,(03).[19] 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探索与争鸣,2017(10).[20] 张志坚.论人工智能的电子法人地位[J].现代法学,2019,41(05).[21] 彭诚信,陈吉栋.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当代法学,2019,33(02):52-62.[22] 何炼红,王志雄.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J].政治与法律,2020(03).[23] 金梦.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科学性探析[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23(01).[24] 郭少飞.人工智能“电子人”权利能力的法构造[J].甘肃社会科学,2019(04).[25] 杨立新.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求是学刊,2018,45(04).[26] 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J].中州学刊,2018(07).[27] 赵万一.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辨析——兼谈对机器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3).[28] 刘云生.近代人格理论建构与人工智能民法定位[J].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01).[29] 丁璐.人工智能体医疗损害责任分析——以达芬奇手术机器人为例[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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