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博士论文,本研究发现,新就业形态的兴起深刻改变了劳动关系的传统边界,使得原本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构建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于该群体。从现实维度看,从业者遭遇职业伤害风险高发但保障机制缺位,权益救济渠道不畅,严重影响其劳动权益的实现与职业安全感的提升;
第一章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新就业形态及其从业者的概念与特征
当前,以平台经济与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新型经济模式持续演进,催生了大量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这些新兴就业模式在为劳动者提供灵活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也模糊了原本清晰的劳动关系边界,引发了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层面的广泛关注与深度探讨。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明确“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来源与理论内涵,系统梳理其与传统就业模式之间的制度差异与交集,以确保研究对象的界定科学且具有针对性;其次,应深入探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内涵界定、具体范畴以及显著特征,为后续对职业伤害保障理论基础与制度架构的分析奠定坚实的概念基础。因此,本节将从新就业形态本身的产生与发展轨迹切入,通过系统梳理相关学术观点与政策界定,明晰新就业形态的定义体系与适用边界,同时围绕从业者个体层面,分析新就业群体的构成特征与劳动实践中的制度特性以期为后续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的深入探讨奠定清晰的概念基础与坚实的理论支撑。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其主要用工模式
在开展对新就业形态的研究时,应首先从历史视角出发,系统考察其产生与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及政策驱动因素。其次,需明晰“新就业形态”的内涵与特征,厘清其与传统就业模式之间的差异,从而消解现有认知中的概念混淆与争议。此外,由于该概念在现实中常与“灵活就业”“非标准就业”交叉使用,需进行严谨的学术辨析,以界定其适用边界。最后,通过梳理和归纳当前新就业形态所呈现出的主要用工模式,有助于在实践维度厘清新就业形态的实际表现与制度需求,为下一步研究和探讨新就业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提供清晰的理论脉络和实践依据。
第二节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职业伤害及其保障制度的内涵
(一)职业伤害的内涵
职业伤害,亦称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的意外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其本质在于伤害后果与履行劳动义务之间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从广义上看,本文将“职业伤害”与“工伤”视为等价概念,统称为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职业活动所致的身心损害。172尽管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存在术语差异,但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两者在适用标准与法律后果上并无实质性区别,均强调劳动行为与伤害之间的法定联系。
从历史演变与国际规范来看,职业伤害的内涵经历了由狭义向广义的转变。早期国际劳动标准主要将职业伤害限定为由工作直接引发的意外事故。例如,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曾将工伤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并未涵盖职业病。然而,随着劳动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复杂化,职业病逐渐被纳入职业伤害体系。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首次明确将职业病作为工伤的组成部分。美国国家标准《记录与测定工作伤害经历的方法》(Method for Recording and Measuring Work Injury Experience)也将职业病列入职业伤害范畴,进一步拓宽了工伤认定的国际标准。
我国职业伤害概念的发展历程亦呈现出从狭义事故伤害向广义综合性职业风险的演进。在早期劳动保障实践中,工伤主要指因工作场所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职业健康意识的提升,《工伤保险条例》逐步将职业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当前的工伤定义已覆盖两类伤害类型: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突发性事故伤害,实务中通常称为“红伤”;二是具有潜伏性与长期性特征的职业病伤害,俗称“白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我国采取“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原因三个关键标准,其中因果关系为核心判定基础,时间与空间因素则作为辅助性指标。此外,《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指出,职工在生产岗位或相关劳动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急性中毒事件,以及由于设施缺陷或不良作业环境引发的健康损害,均可归属工伤范畴。173这一界定不仅强化了职业伤害概念的系统性,也体现出立法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权利的高度重视。
第二章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实践样态
第一节现实维度: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调研现状
为更全面地了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现实状况,本文采用文献研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探讨与实践观察两个层面,深入剖析该群体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与保障机制。具体而言,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选取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典型群体,开展样本调研,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职业风险、职业伤害发生频率及保障情况。
本次调研内容涵盖:从业者基本信息(包括年龄、职业类别、工作环境、工作时长、收入水平等)、职业伤害的具体类型及发生频率、目前可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措施,以及从业者对现行保障制度的主观评价和现实需求。通过这一过程,力求全面呈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真实处境与核心诉求。在调研数据收集完成后,本文将结合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对实地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以增强调研结论的科学性与代表性。通过社会调研探究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面临的具体困境,为未来政策制定和制度优化提供重要参考,推动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研究设计
为了准确地了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现实现状,清晰地把握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群体对于职业伤害保障的需求,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和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实际情况设计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调查问卷”,计划针对南昌市、抚州市二市快递配送员、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等就业形态从业者展开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
(二)调查实施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开展: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考虑到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和快递配送员等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较高的可接触性,且其职业形态代表性强,因此被选定为主要调查对象。
第二节司法维度: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司法现状
为全面了解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司法现状,本文采用司法裁判文书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近年来涉及职业伤害的典型裁判案例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揭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判决逻辑及其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本节将围绕司法实践现状展开分析,具体包括三个层面:首先,从案件争议点与裁判结果入手,梳理职业伤害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困境;其次,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界定职业伤害范围以及划分责任主体等关键问题上的裁判逻辑;最后,结合实证数据,深入分析当前司法现状所反映出的制度性障碍及其深层成因,为后续的制度优化与理论建构提供基础支撑。
一、样本案例概况
为了深入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职业伤害保障中的司法实践现状,本文以“北大法宝”数据库249为主要数据来源,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系统化检索与筛选。鉴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涵盖多个行业类别,且其用工模式与劳动争议的特点存在显著差异性,本次司法实证研究选择外卖骑手、快递员和网约车司机三类典型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作为样本,分别开展案例检索与分析。
具体而言,第一步检索以“职业伤害(工伤)”为关键词,初步筛选裁判文书数据。在结果中,通过进一步关键词检索,输入“外卖”,提取相关案例。第二步检索过程中,关键词“外卖”替换为“快递”或“网约车”等,其余检索步骤保持一致。而后对初步筛选的案例进行了进一步整理,首先,剔除与职业伤害无直接关联的裁判文书,例如仅涉及合同纠纷或民事侵权的案件。其次,排除因工致第三人伤亡的案件。此外,为避免重复统计导致数据失真,同一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被纳入时,一审裁判文书不再重复统计。最后获得2018-2023年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司法裁判案件共256份。
第三章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困境及原因 .................. 126
第一节 困境根源: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 127
一、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迷思 ......................... 127
二、迷思之因: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多重缘由 .. 131
第四章 域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经验借鉴 .......... 170
第一节 域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制度经验 ... 170
一、以“雇员”身份为中心的制度安排——以欧盟、西班牙为例 .............................. 170
二、以“三元框架”制度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以德国、英国为例 ............. 175
第五章 构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径 ...... 204
第一节 理论革新:明确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标准 ................... 205
一、构建面向数字时代的劳动关系概念和认定规范 .................. 206
二、明晰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208
第五章构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径
第一节理论革新:明确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标准
明确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及其认定标准,是构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逻辑起点与制度前提。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呈现高度灵活性与多样性,劳动关系形态趋于隐蔽化,导致部分从业者的法律身份难以被准确识别,从而被排除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外,面临高度的职业伤害风险。因此,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特征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是实现“应保尽保”、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经济结构与生产方式正经历深刻转型,传统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上层建筑,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如何使劳动法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契合,成为劳动法学界亟待解决的核心课题。657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动法的元问题,决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与规范效力。658特别是在当前加快劳动法典编撰的进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劳动关系的基础概念,并为其设置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既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涉及数字时代劳动市场的稳定与有序。
结语
本文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为研究对象,对数字时代下劳动形态变化对传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全新挑战进行系统分析,通过现实维度的社会调查、制度维度的政策分析与司法维度的案例实证研究,揭示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并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理论创新与实践价值的制度构建路径。
研究发现,新就业形态的兴起深刻改变了劳动关系的传统边界,使得原本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构建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于该群体。从现实维度看,从业者遭遇职业伤害风险高发但保障机制缺位,权益救济渠道不畅,严重影响其劳动权益的实现与职业安全感的提升;从司法维度实证考察,则进一步印证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异判”、倾斜保护与平等保护冲突,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的繁琐与低效问题。从制度维度分析,现有政策体系碎片化特征突出,缺乏整体性与针对性,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用工模式的复杂性;这些现实困境体现了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劳动二分法”治理框架失灵及工伤保险制度不适配等多重制度性根源。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结论性观点与制度设计: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创新是破解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难题的关键路径之一。数字经济时代下劳动关系仍具有从属性特征,但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和隐蔽。因此,本文主张构建以从属性理论为基础的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概念,采用“事实优先”原则,提出“要件+要素”的综合判断模式,通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的分析,引入新的典型认定要素,实现传统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既能维持劳动法的延续性与稳定性,又能有效回应劳动形态的时代变化。
第二,本文提出平台用工“劳动三分”治理模式,并详细界定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配套权益保障体系。研究认为,现有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分法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应通过建立“完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三元治理模式,破解劳动关系认定的“非此即彼”困境。“不完全劳动关系”具有弱人格从属性、较强经济从属性特征,因此应在基础性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和发展性权益三个方面提供适度的法律保护,形成分层分类的权益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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