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会计学博士论文,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被判承担连带民事赔偿的角度,探讨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的威慑效应及路径,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及政策建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伴随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始终致力于探索与国民经济协同演进的职业化路径。1987 年,美国前总统里根在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百年庆典的贺信中特别强调:该职业群体是维系国家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支柱。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中国行业实践——在四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专业服务为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据财政部 2009 年发布的《历史与未来的握手——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项研究显示,2001 至 2007 年期间,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累计调整上市公司利润总额达 3,600 亿元,相当于同期 16 次航天工程项目的财政投入;审计调整资产规模更达 16,000 亿元,相当于 27 个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的造价。这些数据充分印证了朱镕基总理当年题词的核心观点:注册会计师不仅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构建者,更是具有长期战略价值的专业服务领域。为优化审计市场结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 2007 年发布第 33 号文件《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首次提出培育百家大型综合服务机构的五年规划。此后,财政部、证监会等部委相继出台配套政策:2010 年《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本土所跨境发展;2012 年《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强化风险保障;2020 年《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服务。截至 2025 年第三季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总量达 9,478 家,较 2020年净增约 400 家。全行业从业人员突破 30 万,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 10.8 万人,非执业会员 29 万人,会员总数较五年前增长 40%。财务数据显示,2019 年行业年收入已突破1,108 亿元,并保持年均 10%以上的增速。在服务维度上,行业已形成全球化服务网络,覆盖 200 余个国家和地区,累计为 1.1 万家“一带一路”沿线企业提供专业支持,同时服务超 420 万家国内企事业单位。资本市场服务方面,行业累计协助企业融资规模达 200万亿元,为实体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关键专业支撑。尽管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审计质量引发的社会质疑始终存在。由于审计工作存在固有的专业局限性,而公众往往期望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提供绝对保证,这种认知差异导致行业长期面临信任危机。近年来,“康得新”案、“康美药业”案及“瑞幸咖啡”案等重大财务造假事件的曝光,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这些事件不仅暴露出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更折射出审计行业面临的系统性挑战。以康美药业案为例,2018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2021 年 11 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创下多个历史记录:52,037 名投资者获赔 24.59 亿元,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杨文蔚被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我国首个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该案不仅刷新了赔偿金额和原告数量的纪录,更首次将个人责任落实到注册会计师层面,引发行业震动。这一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从机构问责向个人追责的实质性转变。这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呈现出虚假陈述金额巨大、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严重侵蚀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审计质量提升将缺乏内在动力。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重建投资者信心和维护市场公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制度建设看,我国证券市场自 2023 年 2 月起正式实施全面注册制改革。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制度安排,2023 年 2 月 1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核心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 16 天后即完成立法程序。这一改革标志着监管重心从“事前核准”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配套制度体系同步完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均出台实施细则。新制度特别强化了信息披露质量要求,通过《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创新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在此背景下,中介机构的专业履职成为注册制实施的关键支撑,而民事责任制度的科学设计则是保障其勤勉尽责的核心机制。从历史实践看,我国审计行业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呈现出明显的司法实践推动特征。2006 年“蓝田股份”案的判决首次确立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司法先例在随后的“康美药业”案和“五洋债”案等重大案件中得到了延续和强化,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责任认定标准的持续讨论。周艳等(2022)的研究表明,虽然证券监管领域的“零容忍”政策通过建立严格的事后追责机制,确实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意识,但这种以高额赔偿为特征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责任与过错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特别是在当前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这种制度设计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制约。这一制度困境引出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首先,现有的责任规制是否通过恰当的激励相容机制真正提升了审计质量?其次,严苛的民事责任产生的威慑效应是否会在长期发展中抑制行业创新活力?再次,在正式法律责任之外,行业声誉机制等非正式约束对审计行为是否发挥着调节作用?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在应对责任风险时是否会通过客户筛选策略来优化业务结构,这种风险规避行为对审计服务市场效率是否存在着潜在的影响?这些问题的系统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法律执行层面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威慑效应及作用路径进行实证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为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经济后果和作用路径提供经验数据的支持,为相关法律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及后续学术研究提供理论参照与经验指导。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2 文献综述
3 概念界定、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4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影响审计行为的作用机理分析
5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与审计客户选择的实证检验
6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与审计收费的实证检验
7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实证检验
8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1.1.2 研究意义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研究对象,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分析,深入研究现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审计行为的威慑效应和路径,为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合理认定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风险应对提出可行方案,并为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提供实证结果的支持。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意义体现在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1)理论意义第一,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以来是法律研究方面的内容(张家勇,2015),现有文献主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上限(周艳等,202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的认定(彭真明,2020)、过失类型的具体标准(胡耘通,202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界定(姜磊和段威,2021),但鲜有文献关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经济后果。本文基于 2017-2023 年间公开判决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连带赔偿案件,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经济后果进行研究,填补了目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经济后果研究的空缺,为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实证检验证据的支持和增量的文献贡献。第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首次从事务所非正式治理的视角,提出“非正式组内监督”的概念,深入剖析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内嵌入正式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对网络内部注册会计师的威慑路径。从会计师事务所非正式监督研究的视角,丰富了审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以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在注册会计师个人层面产生的影响及路径的研究。第三,双边匹配理论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热点,本文首次对审计项目小组与审计客户间的匹配度进行度量,使用审计项目小组特征变量与审计客户特征变量进行回归后残差的绝对值来衡量审计项目小组与审计客户间的匹配度。本文从审计项目小组层面,深入研究了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对审计师客户匹配度的威慑效应,不仅丰富了审计师客户匹配度度量方法的研究,还为审计师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和提升抗风险能力提供了经验证据。(2)现实意义从监管机构评价政策效果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以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看门人”职能。从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上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虚假陈述行为的次要责任人,对其施加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其勤勉尽责,从而预防和阻遏虚假陈述行为的产生。而现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是否对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了有效的督促作用?本文将基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执行结果——连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公开,通过实证分析来评价民事责任制度产生的威慑效应。为证券监管机构、立法和制度制定机构评价制度效果,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了经验证据。从注册会计师应对诉讼风险的角度来看,基于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注册会计师正面临着巨大的连带法律责任风险,近年发生的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过失或故意造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巨额连带赔偿责任。本文通过分析连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公开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威慑效应的路径,为注册会计师提升法律风险应对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考方向。因此,通过本文的研究,验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执行效果和作用路径,能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风险应对能力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

1.2 研究目标与方法
1.2.1 研究目标本文预期通过研究达到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威慑作用的效果。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执行结果出发,基于 2017-2023 年间公开判决的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案件,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审计行为的规制作用的效果,以评价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政策效用,并据此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为今后证券监管部门及立法部门评价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中介机构的威慑效用及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供经验证据。第二,梳理出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通过非正式组内监督威慑注册会计师个人审计行为的作用机理。本文首次提出“非正式的组内监督”的概念,深入剖析在连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影响下,内嵌入正式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对网络内部注册会计师起到的监督作用,以明确在当前高风险法律环境中,注册会计师将如何受到民事责任制度的威慑,最终达到提升审计质量的目的,并据此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连带法律责任风险提出政策建议。第三,首次尝试从注册会计师层面衡量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之间的双边匹配效果,即“审计师客户匹配度”。除了从会计师事务所角度计算审计师客户匹配度之外,本文还以审计项目小组因素的特征因素与企业特征变量作为匹配特征,使用 Topsis 法和熵权法计算得出“审计项目小组客户匹配度”,以尽量还原真实的审计师客户匹配度。第四,首次尝试衡量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责任的涉案深度,使用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的金额、连带责任的比例(无限或者有限)以及被判承担连带民事赔偿的次数来衡量涉案深度,分析涉案深度对威慑效应的影响,为虚假陈述制度修改及完善提供经验证据。1.2.2 研究方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系统性地推进理论分析、实验研究与实证检验的有机结合:(1)文献研究法。本文对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领域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归纳并评述了现有研究成果。通过梳理现有研究,不仅把握了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与前沿动态,也识别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可拓展方向,为后续理论构建与实证分析奠定了基础。(2)演绎推理法。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思维方法,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案件为逻辑起点,结合威慑理论、双边匹配理论、社会传染理论与社会认同理论,系统推演民事责任制度对审计行为的作用机制。该方法为研究假设的提出、理论框架的构建以及研究设计提供了方法论支持。(3)案例分析法。基于对 2017–2023 年间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全面分析,本文归纳了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及其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影响,进而探讨其潜在经济后果。案例研究为整体研究脉络的确定、假设形成与理论框架的完善提供了现实依据。(4)实证检验法。本文以 2017–2023 年间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选取 2001–2024 年中国 A 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借鉴已有研究成果设定变量,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审计行为的威慑效应及其作用路径。此外,本文还进行了包括更换模型设定、变量测度方式等在内的稳健性检验,以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2.1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研究2.1.1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相关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威慑效果。回顾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的演进过程,2001 年银广夏财务舞弊案的爆发,催生了自 2002 年 1 月 15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02 年通知》)的出台。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于同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废止)》(以下简称《2003 年规定》)。该规定在《2002 年通知》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受理、管辖、责任主体、虚假陈述的具体认定、责任承担、损失认定等均做了详细规定。随后,2007 年 6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2007 年《司法解释》)。在这期间,尽管会计师事务所也时常因财务舞弊案卷入民事赔偿诉讼的判决中,但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责任范围,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威慑力严重不足(刘启亮等,2022)。直至 2020 年 3 月 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以下简称 2020 年《证券法》)出台,相关条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制,但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还须从不实报告的界定、不实财务报告损害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责任承担范围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财务报告时存在过错,过错的认定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而会计界和法律界对财务报告真实性评判标准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彭真明,2020)。会计审计界侧重程序正当,即会计师事务所只要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就是真实的报告;法律界则更关注实体内容,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符,就属于不实报告(胡耘通,2022)。姜磊和段威(2021)认为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进一步明确: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行为认定标准总体列为违背职业谨慎义务,并进一步细化义务内容,明确违法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以自愿披露、公开披露、法定留稿、保密等要求作为辅助认定标准。而职业谨慎须有边界,需要明晰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即遵循“过罚相当”(胡耘通,2022)。
2.1.2 民事诉讼门槛的相关研究自《2003 年规定》确立初期规则框架,到《2022 年规定》全面实施,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门槛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适度放宽的演进过程。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3 年规定》(已废止)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作出了规定:“投资人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在当时司法环境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刘俊海,2003),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从本质上来看,这一规定限制了诉权行使,不仅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王利明,2015),更是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得有效赔偿的关键症结(殷洁,2003;陈谊军,2003;钟志勇,2003),同时也削弱了民事责任机制对企业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威慑作用。具体而言,从诉权范围上来看,诉讼前置程序导致投资者无法对未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虚假陈述行为起诉或只能等待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从诉权时效上来看,投资者的诉讼行为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若超出处罚期限未处罚,投资者将无法上诉(刘敏,2011)。人民法院和投资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积累了广泛的虚假陈述判断经验,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已不具备必要性(贾纬,2014)。《2022 年规定》对 2003 年相关规定中设置的行政与刑事前置程序做出了取消调整,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行为未经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案件。这一调整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起诉门槛,放宽了原告起诉时提交初步证据的要求,缩短了权利救济的整体周期,从而畅通了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刘启亮等,2022)。与此同时,考虑到前置程序废除后,投资者可能面临举证难度增加、证据认证复杂等问题,为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在《2022年规定》发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针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与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工作做出了依法衔接的具体安排,明确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监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并引入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以此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专业性强、审理技术难度高等问题。基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对我国司法审判的诸多环节产生的重大影响,应重新审视“重大性”的认定、防范滥诉、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同等重要环节,以健全科学高效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陈洁,2021)。其一,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中,“重大性”构成行为违法性的核心要件,亦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要素。既往司法实践中,因存在前置程序约束,法院通常直接采信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
3.1 核心概念的界定
3.1.1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界定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不实或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文主要侧重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其核心为基于执业过失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包含四个核心要素:一是违法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违反审计准则的情形,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二是损害事实,即投资者基于对该审计报告的信赖作出投资决策,导致实际损失;三是因果关系,即审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四是过错,即该违法行为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体系是平衡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监督职能与法律责任风险的关键机制,既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救济,也是对审计行为的风险约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演变过程,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初步探索阶段(2007 年之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为框架(2)细化与发展阶段(2007—2020 年):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的推动这一阶段的标志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发布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首次系统性地区分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故意责任是指当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失责任是指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下,其责任并非无限连带,而是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即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在于“先主后辅”的执行顺序:债权人必须首先就被审计单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方可就不足部分请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此举意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避免事务所成为造假的“最终买单者”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因其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为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此阶段,关于责任认定标准、赔偿范围等具体规则仍较为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体现了责任与过错相匹配的原则。同时,200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引入了特殊普通合伙制,旨在平衡职业风险与个人责任,这为后来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转制提供了法律基础。(3)全面强化阶段(2020 年至今):2020 年《证券法》与“零容忍”监管态势2020 年《证券法》将连带赔偿责任主体范围从“证券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强化了其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法律地位。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也出现了显著变化。以 2021 年的“五洋债”案为代表,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对债券虚假陈述承担 100%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突破了 2007 年《司法解释》中对过失责任仅设定补充赔偿责任的传统框架,标志着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22 年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过失行为可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呼应了这一趋势。基于上述演变,本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特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未能发现并报告其财务舞弊等虚假陈述行为,在后续的投资者或债权人民事诉讼中,被法院判处承担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3.1.2 审计行为的界定审计的类别主要有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本文主要研究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实施的社会审计。因此,文中的审计行为指的是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行为主体实施的审计行为。尽管相关准则及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给出明确定义,然而“国家审计的审计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界定。根据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 2021 年 10 月 23 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的审计行为是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专业活动体系,内容涵盖由审计立项至整改跟踪的全过程,即审计计划、方案制定、审计实施、报告编审和整改跟踪五大阶段。尽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程序、行为对象和行为原则都不尽相同,但可以借鉴“国家审计的审计行为”的概念内涵推断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概念范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审计职责的专业活动体系,内容包含由审计计划确立至审计报告出具的全过程,即审计计划、审计执行和报告出具。从行为金融学的视角来看,审计行为的实施过程本质上是审计行为主体为达到其行为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决策过程(王遥,2008;曹国华等,2014)。具体而言,审计行为并非简单的标准化程序,而是一个由多重因素驱动的、复杂的主观决策过程。审计师作为有限理性的决策主体,其行为是在内在认知动机与外部制度环境的双重约束下,为实现合理保证的审计目标,遵循职业准则,对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并通过审计报告这一载体,将这一专业意见传递给利益相关者的系统化实践活动。该决策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四大核心阶段:审计客户选择决策、审计收费定价决策、审计程序规划与执行决策及审计证据评价与意见形成决策。第一个阶段为审计客户选择决策。审计师将基于风险评估,对是否建立或维持客户关系进行战略选择。此阶段是审计风险控制的“前置关口”,决定了后续所有审计行为的起点与风险边界。第二个阶段为审计收费决策。审计师将在综合考虑审计成本、风险溢价与市场竞争后,确定服务报酬的水平。前两个阶段是第三个阶段的基础。第三个阶段为审计程序规划与执行决策。审计师将根据审计客户选择决策和审计收费决策的结果,分配审计资源,并决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最后一个阶段为审计证据评价与意见形成决策。审计师将对已获取证据进行专业判断,并最终确定审计报告的类型。由此可知,审计决策并非线性顺序,而是在审计循环中相互反馈、动态调整的闭环系统。
审计行为的作用机理分析在我国实行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注册制成功的基本条件。为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地履行“看门人”职能,有效提高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审计监管制度,以实现补偿投资者损失和威慑不法行为的双重功能。2020 年《证券法》的实施与 2022 年《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管进入“连带责任司法强化阶段”。该制度突破并重构了以往依赖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监管范式,首次将民事赔偿确立为市场化监管的核心支柱,进而形成“行政约束—司法追责—声誉约束”的三维治理体系。与传统行政处罚相比,作为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执行效果之一——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案件的监管逻辑与传导路径存在本质差异。在审计监管领域中,较多研究已对行政监管的作用路径进行了分析,而鲜少有文献对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执行效果和作用路径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因此,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是否起到了有效的威慑效应?而对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又是如何发挥引导作用的呢?为回答这两个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融合经济学、社会学与心理学的整合性理论框架。该框架以威慑理论为逻辑起点,以双边匹配理论为核心传导机制,以社会传染理论与社会认同理论为方向调节机制。首先,根据威慑理论,风险感知的源头与行为激励威慑理论是该框架的驱动力。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后,会感知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改变审计行为偏好。这种风险感知的升级,是驱动后续所有审计行为改变的初始能量。其次,根据双边匹配理论,行为重构的核心传导机制将率先并集中体现在审计师与客户的匹配过程上。基于风险感知带来的审计行为偏好改变,风险厌恶水平上升的事务所,会重新评估其客户组合,其客户选择偏好发生系统性改变:从追求客户规模与审计费用,转向青睐治理结构完善、经营风险低的优质客户。虽然本文探讨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偏向于事务所的审计客户选择决策,但是审计师—客户选择是双向的选择过程,同样需要分析审计客户对事务所的选择,将双方匹配的结果作为事务所的审计客户选择决策的执行效果。因此,从审计客户选择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客户也会预见高风险事务所可能带来的潜在诉讼牵连,从而倾向于选择风格稳健、声誉良好的审计师。这种双向选择的变迁,促使市场形成更高“匹配度”的审计师-客户对,这是事务所民事责任对审计行为影响路径中最为核心的中间桥梁。再次,根据威慑理论,在选择了审计客户之后,事务所将根据审计客户的风险特点确定审计收费的标准。在目前审计“强监管”的背景下,事务所仅通过对匹配度低的高风险客户收取高额风险补偿的方式来转移执业风险,而非执行与审计收费金额相符合的恰当且足够的审计程序,依旧可能遭受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风险。从审计行为的结果上来看,审计客户的选择和审计费用标准的确定决定了审计资源的分配与审计程序的严格程度,从而共同作用于审计行为的结果的优劣程度——审计质量。更谨慎的客户选择和合理的审计费用标准都指向同一个结果——审计质量的提升。最后,从注册会计师层面上来看,根据社会传染理论与社会认同理论,在会计师事务所这个群体中,注册会计师会受到社会认同理论的“内部认同”和社会传染理论的“被动传染”共同作用,从而受到群体内部“非正式监督”的影响。当涉案审计师受到案件冲击时,涉案审计师的同组同事和同所同事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风险感知的提升,结果表现为审计质量的不同程度的提升。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遭受承担连带赔偿案件冲击后,会通过提升风险感知而改变审计行为偏好。审计行为偏好的改变首先表现为谨慎地选择与之相匹配的审计客户,从而导致审计师客户匹配度的提升;其次表现为审计费用标准的合理性提升;最终表现为审计质量的提升。接下来,本文将以审计行为的被影响路径为核心,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对审计客户选择的作用机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对审计收费的作用机理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这三个方面阐述本文的研究机理。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我国审计监管已进入“连带责任司法强化阶段”,与之前的行政监管为主不同,司法监管的强化将对会计师事务所,乃至整个审计行业的审计行为偏好带来更广泛的影响。从审计行为的核心逻辑链条上来看,审计客户的选择决策作为审计行为的首要环节,对执业风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选择的影响及路径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那么,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是否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选择偏好呢?该制度又是对审计客户选择如何发挥威慑作用的呢?作为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执行效果之一,连带赔偿案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冲击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影响审计客户选择决策。首先,从审计行为的风险导向型特征上来看,案件冲击会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的审计客户。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风险较高的环境中,会计师事务所更关注的是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法即为尽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即审计失败的风险,等于重大错报风险乘以检查风险。其中,重大错报风险等于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乘以内部控制风险。虽然重大错报风险是被审计单位的风险,不受注册会计师的控制,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了解被审计公司的固有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来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此来避免重大错报风险高的客户。但是在正式签订审计服务合同之前,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确定重大错报风险。因此事务所无法得出真正的重大错报风险指标,只能对审计客户的风险进行预估。从重大错报风险等于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乘以内部控制风险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审计客户目前的诉讼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负面新闻的情况来预估审计客户的风险。为避免民事责任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会倾向于选择预估风险较低的客户。然而,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是双向选择的关系,审计客户选择决策的结果并非单纯由事务所的审计行为偏好确定,而是事务所与审计客户双边匹配的结果,具体表现为审计师与客户的匹配程度。其次,根据威慑理论,受到案件冲击后,由于风险感知的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会更青睐治理结构完善、经营风险低的优质客户。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对审计客户选择的作用。基于威慑理论(Becker,1968),在受到连带赔偿案件的冲击后,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感知是影响其审计行为的首要驱动力。在我国证券市场“强监管”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化,显著提高了审计失败的成本,直接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偏好,导致事务所必须将潜在的巨额赔偿作为一项重大的经营风险进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后,不论是从重塑声誉、挽回损失还是应对监管压力的角度,都会感知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改变审计行为偏好。这种风险感知的升级,是驱动后续所有审计行为改变的初始能量。风险厌恶水平上升的事务所,会重新评估其客户组合,其客户选择偏好将发生系统性的改变,例如,从追求客户规模与审计费用,转向青睐治理结构完善、经营风险低的优质客户。再次,根据双边匹配理论,受到连带赔偿案件的冲击后,会计师事务所会增加风险感知提升从而改变审计客户选择偏好,选择更适合本所的审计客户,结果表现为审计师客户匹配度的提升。由于审计师—客户选择是双向的选择过程,同样需要分析审计客户对事务所的选择,将双方匹配的结果作为事务所的审计客户选择决策的执行效果。根据双边匹配理论(Roth 和 Sotomayor,1992),以及 Li 等(2018, 2025)提出的审计市场的双边匹配模型,审计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匹配市场,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提供方)与上市公司(审计服务需求方)将通过复杂的互动过程形成稳定的匹配关系。审计市场存在显著的分类效应,即财务报告质量更高的企业更倾向于匹配经验更丰富的审计师,这种经验既体现在相关业务经验上,也反映在行业专长方面。高质量财务报告企业选择本地化审计服务的概率也更高,即规模更大、业务更复杂的企业更可能匹配经验丰富的审计师。一方面,据前所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威慑后会提升风险感知和改变审计行为偏好,转向青睐内部控制质量高、诉讼风险低的优质客户;另一方面,审计客户也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行业专长、服务质量等因素选择事务所。由于审计市场的匹配是一对多匹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不同审计服务,而每家公司只能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那么,何为匹配度高呢?匹配度高如何使会计师事务所降低风险呢?从审计客户的风险偏好上来看,高质量客户更倾向于选择声誉好、专业程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在关注到案件的相关负面报道之后,会更关注事务所的声誉,如其他连带赔偿案件、未决诉讼或行政处罚等信息。从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在案件冲击之后,事务所有更强的动机降低民事责任风险,会更偏好选择虚假陈述风险较低的客户,如营运能力强、偿债能力强、声誉好的企业。最理想的状态是,会计师事务所匹配的审计客户正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偏好,而审计客户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正符合审计客户的风险偏好。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意愿的供给等于意愿的需求时,便达到了审计市场均衡(Li 等,2025)。虽然现实中可能极少数存在这种完美均衡状态,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匹配度越高,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越契合,审计效率和效果都将提升,审计风险也将减弱。具体而言,市场机制会促使双方关系从不均衡状态逐渐向均衡状态转变,说明审计师-客户匹配后双方关系逐渐变得均衡,也就是审计师-客户匹配会带来双方关系的更加均衡与匹配,审计师客匹配度有所提高。而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看,审计师客户匹配度的提高使得与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的客户具有可比性,减少了事务所对相关信息搜集和处理的成本,形成了审计师对该类客户的学习效应。当稳定匹配的审计双方信息流通性较强时,有利于降低两者间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双方信息沟通效率。会计师事务所将更为全面地了解、分析和对比所审计客户的实际经营状况,降低企业实现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可能性,提高审计质量。当双方匹配度较高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合作客户之间的可比性对客户的声誉及不当行为信息进行更为充分的搜集与分析,进而将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进行有效分摊,并根据已有经验识别企业特定盈余管理的能力并降低企业盈余管理等可能引起的诉讼风险,从而查出重大财务报表错报、漏报问题,规避一定的审计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案件冲击后,通过客户结构的优化调整,剔除风险高的客户,选择风险与事务所相对匹配的审计客户,提升审计师客户匹配度,节约了审计成本,降低了民事责任风险。因此,从审计客户选择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客户也会预见高风险事务所可能带来的潜在诉讼风险,从而倾向于选择风格稳健、声誉良好的审计师。这种双向选择的变迁,促使市场形成更高“匹配度”的审计师-客户对。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在前述审计行为的界定中,审计收费决策是审计客户选择决策之后的第二大核心审计行为。在这个阶段,审计师将在综合考虑审计成本、风险溢价与市场竞争后,确定服务报酬的水平。那么,连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冲击将如何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决策呢?根据威慑理论,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突之后,风险感知的上升会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审计收费。根据前文的讨论,在选择了审计客户之后,事务所将根据审计客户的风险特点确定审计收费的标准。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责任承担的冲击后,会提升风险感知从而改变审计行为偏好,这种风险感知会导致审计费用的上升。在以前行政监管为主的环境下,针对匹配度低的高风险客户,由于风险损失有限,事务所往往仅通过收取高额风险补偿的方式来转移风险。然而,在目前审计“强监管”的背景下,事务所收取的风险补偿部分可能难以覆盖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在康美药业案中,正中珠江及签字合伙人需要承担约 24 亿的 100%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较高的专业素养及足够的审计投入来从根本上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仅提高审计风险补偿而非执行与审计收费金额相符合的恰当且足够的审计程序,依旧可能遭受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审计定价模型,审计费用的构成主要包含三个核心部分,即审计工作成本、审计风险溢价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利润(Simunic,1980;伍利娜,2003)。从成本与收费的联动逻辑来看,审计工作成本和审计风险溢价均为审计费用的基础组成部分,审计工作成本或审计风险溢价的提高都必然会直接推动审计收费的上升。那么,审计收费的提升究竟是因为审计风险溢价,还是审计投入的增加呢?从监管环境层面来看,实行全面注册制以来,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执法力度逐渐加强,同时行业监管力度也在逐渐加强。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2024 年《独立性准则》”)禁止了审计或有收费,并对审计收费水平的确定作出了具体要求:审计收费水平的确定应当主要来源于执行审计业务所需的知识及技能、审计小组成员的水平和经验、提供审计服务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及审计业务需要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审计费用应体现审计执行过程中的真实付出,为应对低匹配度的审计客户所带来的风险,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审计费用的提升来保证足够的审计投入,从而降低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于审计投入的要求,相关准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流程中的审计工作成本提出了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需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及其所处环境,具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适用的法律环境、监管政策环境及其他外部风险因素,通过系统的环境分析识别并评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水平,并基于这一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证据的收集范围与审计程序的实施方案。这一准则要求从制度层面为审计工作成本设定了基础阈值。由于在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时,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重大过失或故意是核心判断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足够的动机通过提升审计投入来降低法律风险。
提出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民事责任冲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审计质量发挥威慑效应作为审计行为的最终产出与结果,审计质量是所有决策的集中体现,也是外部监管与学术研究评价审计行为优劣的终极标尺。根据威慑理论,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后,风险感知会改变审计行为偏好,提升审计行为实施过程的谨慎度,最终提升审计行为结果的质量,即提升审计质量。据前文分析,基于威慑理论,从审计行为的实施过程上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后,会感知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改变审计行为偏好。这一改变会率先显现于审计客户选择决策过程中,结果表现为更高“匹配度”的审计师-客户对。在进行了审计客户选择决策后,事务所将根据审计客户的风险特点进行审计收费决策。在这一阶段,事务所将提升审计费用,以保证足够的审计投入,从而达到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基于审计风险模型,事务所通过审计客户匹配度的提升控制了重大错报风险,再通过足够的审计投入控制了检查风险,以达到控制审计风险的目的。。第一,从业务承接方面来看,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后,事务所会通过增加审计业务承接谨慎度来提升审计质量。基于威慑理论,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公开的冲击后,涉案会计师事务所为避免再次遭受重大损失,会增强审计业务承接谨慎度,尽量减少承接预判法律风险较高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会强化行业专长布局,确保审计师团队具备客户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换而言之,会计师事务所会尽量避免承接超出行业专长或承接能力的业务,从而降低由于审计失败而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司法惩戒可以通过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框架和业务承接策略,形成“提升审计业务承接谨慎度—改善审计质量”的正向传导。第二,从客户依赖程度来看,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后,事务所会通过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来提升审计质量。根据威慑理论,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冲击后,较高的审计风险感知会促使审计行为偏好发生调整,更谨慎地调整客户结构。具体而言,事务所会尽量降低对单一客户的财务依赖度,以保证审计师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的独立性不受侵害,从而尽量避免发生审计师和审计客户合谋而导致财务造假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审计师和审计客户合谋而导致财务造假”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将导致更高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在“康美药业”案中,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对异常交易未执行有效审计程序,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正中珠江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为降低上述情形发生的概率,事务所有足够的动机降低客户的财务依赖程度,改善审计师的独立性,从而提升审计质量。第三,从审计人员执业能力方面来看,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后,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增强审计师行业专长来提升审计质量。根据威慑理论,在受到冲击后,风险感知的提升会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更关注审计人员的行业专长。接前文所述,在“康美药业”案中,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文蔚对异常交易未执行有效审计程序,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暴露了通用审计模型在识别特定行业复杂交易和系统性舞弊方面的局限性。若审计团队缺乏对客户所在行业的深度理解,其执行的审计程序纵然在形式上完备,也可能因无法精准定位核心风险而实质失效。法律层面的“重大过失”认定,往往直接关联于审计师未能发现该行业内本应警惕的典型风险信号。由此可知,单纯遵循审计程序的形式合规性已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与蓄意舞弊。大力培育和增强审计师的行业专长,促进审计人员从“通用型”审计向“行业专家型”审计转型,已成为事务所在风险社会中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核心战略选择,也是提升审计质量的必由之路。因此,为降低可能承担的重大法律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有足够的动机提升审计师行业专长,通过对行业特性的精准分析,提升审计质量。从注册会计师个人层面来看,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冲击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会通过“非正式的组内监督”来促进审计质量的提升。首先,从注册会计师个人损失上来看,声誉折损是审计质量提升的核心原因。根据我国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过错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合伙人身份的涉案注册会计师往往无需直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根据社会传染理论,职业危机感会由涉案注册会计师传染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同事,产生涟漪效应。本文将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组;第二组为同组同事组,曾与涉案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审计项目小组中合作过的注册会计师;第三组为同所同事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未曾与涉案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审计项目小组中合作过的注册会计师。本文认为,以涉案注册会计师作为威慑效应辐射的圆心,案件冲击带来的职业危机感将在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会先由圆心扩散至与涉案注册会计师亲密程度较高的同组同事组,最后再扩散至与涉案注册会计师亲密程度较弱的同所同事组。最后,根据社会认同理论,“非正式监督”使审计质量的提升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呈现出“涟漪效应”,促进了整体审计质量的提升。
8.1 研究结论近年来,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从司法实践探索到体系化的不断完善。本文以 2017-2023 年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被判承担连带民事赔偿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角度,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证券服务机构发挥的威慑效应及路径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结论。
8.1.1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的双边匹配过程进行了探讨,经过分析后发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改善了审计师客户匹配关系由于审计客户的选择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第一步,本文首先对:
(1)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结果公开的冲击后,会显著提升审计师客户匹配度。
(2)在中介检验中,本文发现: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结果公开的冲击后,会产生较高的审计客户内控风险顾虑和审计客户信息透明度顾虑,积极寻求与内控有效性高及信息透明度高的客户合作,从而表现为审计师客户匹配度的上升;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责任冲击后,为应对更丰富的审计需求,会通过内部审计师结构优化来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能力,从而提升审计师客户匹配度。
(3)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异质性处理效应检验、安慰剂检验、倾向得分匹配检验、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检验,以及删除 2020 年《证券法》颁布之前的样本等方法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结果依然保持一致。
(4)此外,本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保障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审计客户被关注度、涉案深度和司法环境质量等异质性检验进一步考察了不同情境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对审计费用的影响。进一步研究表明,当会计师事务所为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时,威慑效应更显著;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保障强度较高,抗风险能力越强,会弱化威慑效应;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会加重威慑的效果;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会将威慑效应转移;审计客户的被关注度越高,威慑效应的影响效果越弱;涉案深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威慑作用,即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重反而无法发挥有效威慑;而位于严格法律环境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会率先受到威慑。3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提升了审计质量审计质量体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和审计结果的质量,本文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对审计质量的威慑效应,经过分析后发现:(1)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结果公开的冲击后,审计质量会显著增加。(2)在中介检验中,本文发现: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连带民事责任承担的冲击后,将通过增强审计业务承接谨慎度、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师行业专长,来促进审计质量的提升;从注册会计师层面来看,判决结果公开冲击的威慑效应将通过非正式组织监督起作用。(3)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异质性处理效应检验、安慰剂检倾向得分匹配检验、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检验、加入公司固定效应的检验,以及删除 2020 年《证券法》颁布之前的样本等方法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结果依然保持一致。
8.2 政策建(4)此外,本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保障情况、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审计客户被关注度、涉案深度、司法环境质量等异质性检验进一步考察了不同情境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进一步研究表明,当会计师事务所为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时,威慑效应更显著;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保障强度较高,抗风险能力越强,会弱化威慑效应;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会将威慑效应转移;审计客户的被关注度越高,威慑效应的影响效果越弱;涉案深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威慑作用,即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重反而无法发挥有效威慑;而位于严格法律环境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会率先受到威慑。议基于前文的研究结论,本章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8.2.1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优化客户结构,健全职业风险保障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看门人”,其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秩序。随着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2022 年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了精细化区分,2024 年《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全面落地,这些政策变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通过优化客户结构和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来应对当前的法律风险环境。首先,优化客户结构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虚假陈述风险的关键环节。建立多维度的客户风险评估体系,重点考察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以及行业合规风险。通过动态匹配客户风险偏好与事务所专业能力,实现风险与资源的精准配置。同时控制单一行业客户集中度,避免行业风险过度叠加。针对新兴行业或高风险领域,设置观察期并限制业务规模,同时组建专业团队以应对行业特殊性。并优先选择治理规范、声誉良好的客户,将公司治理指标,如独立董事比例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纳入承接标准,从源头降低审计风险。其次,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赔偿基金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虚假陈述风险的有效保障。为有效抵御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建议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赔偿基金,构建行业互助机制:该基金由所有事务所按收入比例或风险评级缴纳资金,形成共享池,由独立监管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用于覆盖重大民事赔偿事件,并仅限于由于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确保事务所赔偿能力的同时,避免个体破产。
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被判承担连带民事赔偿的角度,探讨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的威慑效应及路径,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及政策建议。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民事赔偿案件数量较少,且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收集不全面,本文还存在着进一步拓展的空间:(1)本文主要讨论了会计师事务所在遭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冲击后,审计行为决策的变化,重点聚焦在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经济后果上,未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做深入探讨。后续还将进一步针对证券市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如何相互衔接的问题,特别是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审判结果与证监会行政认定不一致的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2)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与审计收费的机制检验中,发现审计费用的提升是通过审计投入的增加实现的,其中,审计投入的度量标准为增量审计时长。虽然审计时长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审计投入的多少,也是较多研究中广泛使用的审计投入衡量指标,但是审计时长并非完全等同于审计投入。若能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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